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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

粤知产〔2016〕49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各试点示范园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该《通知》转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市知识产权局、各园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示范园区培育
  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验收的肇庆高新区,积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请肇庆市知识产权局认真指导该园区及时制定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培育期应为一年以上),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由我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根据《通知》要求,对于试点验收后一年内不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园区,将视为退出试点示范园区序列,示范培育期少于一年的园区不得申报示范园区。

  二、关于示范园区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报送
  (一)请我省三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广州开发区、深圳高新区、惠州仲恺高新区),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5年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计划。
  (二)请省内各示范园区(广州开发区、深圳高新区、惠州仲恺高新区)、通过试点验收但尚未进入示范培育序列的肇庆高新区、试点园区(东莞松山湖(生态园)高新区),依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统计信息统计表》。
  (三)上述两项材料,请务必于3月25日(星期五)前将纸件及电子件报送至我局产业处,由我局汇总后统一行文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通知》要求,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试点示范园区,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退出试点示范序列。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
          〔2016〕139号)


(联系人:郑俊秋,联系电话:020-87609782,电子邮件:zscqj_cyc@gd.gov.cn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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